2020年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 一次看懂

2020-01-17
勞動部今(17)日表示,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四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至於雇主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2020)年1月25日及26日(農曆初一、初二)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
 
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四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 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四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
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1月28日及29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以形成六天春節連假,因為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勞工如於1月28日及29日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1月25日出勤者,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補充,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八周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2020年2月15日的休息日與1月23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
 
由於調整之後,1月23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舉例,若勞雇雙方約定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補假日經協商約定為1月28日及29日,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八周彈性工時」形成七天春節連假。
 
假設月薪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八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八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 1月23日(星期四)及1月25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二、 1月24日(星期五)及27日至29日(星期一至星期三):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三、 1月26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強調,2020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其它相關資訊----------
a7a2592a-b7b1-4420-82d2-640fa53a08e16.png a7a2592a-b7b1-4420-82d2-640fa53a08e21.png a7a2592a-b7b1-4420-82d2-640fa53a08e15.png a7a2592a-b7b1-4420-82d2-640fa53a08e17.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