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收當之物

2015-04-29
當舖業不得收當下列物品:
  一、違禁物。
  二、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
  三、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
  四、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品。
  五、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
  當舖業於收當物品時發現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其他非法持有之物品時,應通報當地警察機關。
a7a2592a-b7b1-4420-82d2-640fa53a08e16.png a7a2592a-b7b1-4420-82d2-640fa53a08e21.png a7a2592a-b7b1-4420-82d2-640fa53a08e15.png a7a2592a-b7b1-4420-82d2-640fa53a08e17.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