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律師論點】誰摔死了李新? 法院這樣看

2018-12-13

法院角度的「誰摔死了李新」

晚上小孩睡覺後看了
朋友分享的最近很夯的「誰摔死了李新」

7eb543c160b145211c91d4744419faea

想法:
1.拍攝手法很棒,
不管是盛竹如的旁白或玫瑰瞳鈴眼的氣氛,
確實容易引起觀眾共鳴,
會紅不是沒有道理

2.故事說兩個立委跟一個助理很壞
(還有其他配角也很壞)
李新死亡有問題⋯⋯
嗯這個我持保留態度!

3.律師的職業病就是「不」喜歡只聽片面之詞,
這個世界其實是灰色的,
好人可能幹壞事,壞人也可能幹好事,
影片越是一面倒說誰很壞,
我越是想往另一個角度想這個事情~

然後我就去找判決,
處理過這個案子的法官講的話,
比哪一方給的資訊,都來得客觀。

根據107年5月1日出來的


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1263號判決,
法官確認了兩個事實:
(1)被告郭新政代沈家民向典精品當舖回贖系爭鑽石珠寶,並非收受贓物
(2)被告郭新政、潘仲達供述系爭鑽石珠寶典當及收當過程,與當舖業法規定及常規不符,並與事實不符,被告郭新政並無在103 年3 月25日將系爭鑽石珠寶批持至大展當舖質當之事實。

另外民國107年04月13日宣判的


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判決,
呈現的則是另一個角度的事實:

(1)原告於103年5月23日確實因被告潘仲達、郭新政出示不實登載之當票而交付面額共71,470,000元之系爭臺支支票,以取回附表一編號7、8、10至13、21至23所示鑽石珠寶及訴外人洪淑玲所有之6.29克拉鑽石,被告郭新政、潘仲達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與原告前開損失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及第185條等規定,主張被告潘仲達、郭新政共同行使不實登載內容之當票,致原告受有64,970,000元之損害,請求被告潘仲達、郭新政連帶賠償,為有理由。

講白話文就是蕓賞珠寶有限公司確實支付郭新政71,470,000元,
(影片說台支本票蓋章有問題,但最後銀行有補章,錢有被拿走)
扣除珠寶公司跟沈家民已經和解的650萬,
珠寶公司的損失是64,970,000元

(2)被告沈昊諺(即沈家民)自始布下騙局,尚難認其有付款購得鑽石珠寶之意思,故被告沈昊諺上開所辯,不足採信,本院104年度金重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亦認被告沈昊諺以一接續施用詐術之行為,詐欺嚴嘉慧、馬聖齋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鑽石、珠寶。

沈家民確實用騙術騙走一堆珠寶,
害蕓賞珠寶有限公司損失慘重,
光是賠上游廠商就賠了一屁股,
損失金額為72,293,994元,
這還不包括上面支付給郭新政的錢。

上面是法院判決內容摘要,我只相信這個部分,
其他「影片裡說的」但「法院判決沒說的」,
我是持保留態度~

特別是看完兩個判決後,
我認為真正的被害人是蕓賞珠寶公司!
就是那個影片裡面極力攻擊的
馬聖齋、嚴嘉慧夫妻開的珠寶公司,
他們損失了上億元!

這一切就說得通了,
一個被騙兩次損失上億元的珠寶公司,
怎麼可能放過沈家民跟郭新政呢?
也難怪珠寶公司後面告了一堆甚至是洗錢官司了
(他們怕珠寶被洗出去)

經常參與法庭活動的經驗告訴我,
客觀事實只有一個,
但在法庭上呈現的,
往往是雙方各自剪輯出來對自己有利的說法,
也因此,對於某一方片面的說法,
我從來都抱持保留的態度。

我不認識雙方,也對羅淑蕾毫無好感,
但我認為這個影片
已經成功營造了一個羅淑蕾是壞人的印象,
成功到我幾乎要開始懷疑,
是不是有另外一個角度的影片
可以給大家一個不同角度說法,
(羅淑蕾你趕快找人拍吧!)
否則只看一方說詞就下定論,我認為太早了!

a7a2592a-b7b1-4420-82d2-640fa53a08e16.png a7a2592a-b7b1-4420-82d2-640fa53a08e21.png a7a2592a-b7b1-4420-82d2-640fa53a08e15.png a7a2592a-b7b1-4420-82d2-640fa53a08e17.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