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超額鉅款入境未申報 他們只能看千萬元被沒入

2018-08-13

為防制洗錢犯罪,去年因此新修訂《洗錢防制法》,統計過去1年案件,2名男子去年7月從澳門回台時,因攜帶40萬美元(約1238萬元新台幣)回台卻未申報,被查獲後,只能看著38萬美元(約1176萬元新台幣)被依法沒入。

去年7月8日晚間,26歲的江姓男子與23歲的陳姓男子從澳門返台,但通過海關時,被發現2人各自攜帶了20萬美元現鈔,共計4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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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男子去年7月從澳門回台時,因攜帶40萬美元(約1238萬元新台幣)回台卻未申報,被查獲後,只能看著38萬美元(約1176萬元新台幣)被依法沒入。

雖然江男和陳男自稱是從澳門賭場贏的錢,但由於未申報,於是依《洗錢防制法》規定,各自發還2人可攜帶的1萬美金後,剩餘共38萬美元全部依法沒入。

這是新修訂《洗錢防制法》上路1年多後,沒入金額最高的1次。

《洗錢防制法》去年6月28日新修訂,規定旅客不得攜帶總價超過10萬新台幣、或總價值超過2萬的人民幣;外幣則是總價不得超過1萬美金,及無記名有價證券總價不得超過1萬美金;黃金則是總價不得超過2萬美金,還有超過自用目的的鑽石、寶石、白金總價值也不得超過50萬新台幣。

若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現鈔需全數沒入,不像過去僅是暫時扣留、日後取回。

另外,鑽石、寶石及白金等有洗錢防制之虞物品,處以未申報或申報不實部分的同等價值罰鍰;假設違規超攜鑽石價值為100萬元,扣除50萬元可攜帶限額後,處以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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