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的歷史由來(屏東機車借款)

2016-07-18

 

1、起源
   當舖的由來,據說是一個囚犯發明的,所以當舖的欄杆和門柵,就像監獄一樣。說是某個朝代有個姓王的罪犯,被刑部科判為終身監禁,由於坐牢的時間長,熬成 了個小牢頭,可以管轄很多犯人,王就在監獄中勒索銀錢,買賣食品百貨,又讓坐牢的囚犯賭博,輸錢的就買他的物資抵欠,時間一長,這個姓王的就積蓄下一筆不 小的錢,遇到赦免出獄後,就開了個“小押當”,門前用大字寫上“指物借錢,無論何物均可抵押,物值十而押五,從扣利息,幾個月為期,期滿不贖,即變賣折 本”,最後生意發達,並逐漸擴大蔓延開來。
據考證,清朝光緒年間,舊北京的當舖不過二十家左右,還必須要有官發的“當帖”,每年按期納稅,才能正常開張營業。所那時的當舖,帶有點半官半民的性 質,鋪中的伙計,也是個個神氣十足,不像其他行業的伙友那樣滿面和氣。並時常藉仗官勢壓平民百姓,以致於與一般平民結下了冤仇,每遇事變發生時,就有人集 夥搶砸當舖。
2、行規
   當票的式樣,都是用專用的皮紙製成,上面印著藍色的模糊字跡。當舖在填發當票時,所寫之字,也是用一種專門草字寫成,局外人很難認識。凡是初入當舖的學 徒,必須首先要練習寫好這種怪字。對所當物品,故意降低原物的成色,如新衣必寫“油舊破孔”或“油舊破補”;皮衣必寫為“光板無毛”、“缺襟短袖”;呢絨 衣服必寫為“呢布大襖”;無論金銀手錶,必寫為“銅馬錶”;玉器必寫為“假石”,硬木梨檀必寫為“柴木”。且所寫之字,皆僅寫一半,如襖為“夭”,棉為 “帛”,皮袍為“毛夭”,凡此種伎倆,都是為了欺詐前來典當的人。
舊社會當舖內收當的規矩,仍是用銀兩計算,所謂拐零抹底,原物能當一元的,只定五錢、六錢,以至六錢五,能寫八錢的,也不寫成元。當時每一兩銀子折合 銅元五百枚,贖時則需合五百二十枚,押當者因急於用款,也顧不得計較,只得任其折算宰割還有更心貪狠毒的,在折算銅元時,當進時為九八折,贖出時則要收滿 錢,每月利息三分,朝當夕贖,也要扣息一月,當月過了五天,則加息一個月,二十四個月為一滿,到時候還不能贖出,即被當舖變賣,有包袱的,連包袱也為當舖 所有了。
當舖中多用徽話交談,如數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當舖的伙計們則稱呼為“搖、按、瘦、掃、尾、料、敲、奔、角、杓”,如一吊 錢,就稱稱“搖的齊”,對人,則稱之為“饒”,姑娘稱為“官妞兒”,老太太稱“勒特特”,東西稱為“端修”,什麼東西就叫“楊木端修”。如有某個年齡大的 婦人去當東西,經過甲伙計看過了,講定一元,老婦人要求多計,結果交易不成,老婦人又換另一人拿著這件東西再去當時,這件東西已被甲伙計做有記號,甲當即 以徽語告訴乙伙計:“照個勒特特的端修搖款齊”,乙就明白了“這個老太太的東西一吊錢”,於是只寫六錢,最多仍是一元,決難再加分文。
典當行業的營業時間以秋冬兩季為最佳,其行業中有“春添本,秋回利”之說,這是因為股東都是春季入本,到秋冬兩季就能得利,這是因為春夏當皮棉,其當 本就高,秋冬當單夾,其當本就少。故老北京俗諺有“皮頂棉,倒找錢,棉頂夾,倒找嘎,夾項單,倒拐彎,單頂棉,須加錢,棉頂皮,乾著急”,這是當舖常年經 營的口訣。



1、刻板印象
  「當舖」是歷史悠久的行業了,但是許多人可能都沒有走進去過。當舖常給人一種地下錢莊的聯想,其實正派經營的當 舖,對於有短期資金需求的民眾,不失為一個籌措管道。
一般人對當舖的印象,不外乎是圍著鐵欄杆,空間狹小又昏暗,有的進去還有一個吊飾布,寫著一大字「當」,中間開岔的那種。不過,現在國內有業者砸下重 金,成立一間六星級當舖,由穿著西裝的接待員招呼顧客,還會立即送上咖啡,十分高檔。屋內有大片落地窗,還有裝飾藝術,再走進一看,空間寬廣光線充足,業 者穿襯衫打領帶親切招呼,顛覆一般人印象。
2、與高利貸不同
  長期以來很多人把當舖與高利貸混為一談,但其實問題在於借款的一方對行業不認識,或者看不懂借條。
3、典當風險
  到當舖抵押籌款與到銀行抵押貸款的風險是相同的。所以,到當舖抵押質當物時,首先要考慮到自己的償還能力。不然,一旦 超過滿當期限,所抵押的物品就會被流當。
4、救急不救窮
  在大環境不景氣的時機,常常會有現金不足,臨時有急用需要籌錢,到處向親朋好友周轉的情形,要低聲下氣、看人臉色、欠人人情,甚至久而久之還讓周遭的人避之唯恐不及。
一般人不是跟家人親友借,就是跟銀行借,一些低利貸款可以好好運用,但跟銀行借款要看過去信用或擔保品,若用現金卡借款,會被高循環利息壓得更累,跟 地下錢莊借錢只會陷入惡性循環的深淵,也有人想到了利用保單質借,這也是辦法之一。此外,金飾、機車、家電等動產,也可以質借,今年以來,民眾向當舖周轉 的情況就明顯增加。
5、收貨需備擔保
  不擅與銀行來往、本身條件不符、又無不動產擔保品者,缺錢繳稅只好轉向民間借貸,與當舖、親友周轉都是好管道,來一趟 當舖,自備擔保品、身份證即可撥款。
6、相較於一般金融業的便利性
   當舖,其實是一種古老而原始的貸款行業,與銀行不同的是,銀行是以物業與信譽擔保,而當舖則是以小型實物為抵押,但目的都是抵押借錢。拿房子、車子向銀 行抵押借錢或貸款,或用個人的信用向銀行借錢或借貸,因為當舖是屬於金融業的一環,能提供你不同於其他融資業的便利性!例如銀行9:00開門,下午3: 30關門,有時間上的限制,而當舖的開放方式,能達到以解決資金缺口真正解決問題。

當舖把你所急需的錢款借給你。就其特點而言,主要是方便、快捷。
 
義大利典當業
  義大利作為西方典當業的發源地,現在這些當押機構仍非常昌盛。按照行業的慣例,典當業由一個委員會所管理,法規則偏向使用在羅馬一直所立的規條。
在當押的借款方面,金銀首飾可以抵押到80%的借款,其他物品則可借三份之二。利息則以每月5至7%計算,但不得超過5里拉。而當期則為六個月,且可 續期最多五年,如果當期到期前兩星期內不進行續期,抵押品會被出售。當借款超過10里拉就需要付當中的1%的稅項給政府。
義大利的當鋪主要散佈在羅馬,且主要都是委員會的分支,法規中規定借款人在典當物品時支付一項「代理費」。而義大利亦存在一些私營當鋪,並須向警方納牌照,而他們的利息收費比較高。
英國典當業
英國的當鋪英國典當業隨威廉一世而來。為了籌組攻打法國的軍費,英王愛德華三世(1338年)和亨利五世(1415年)先後以珠寶抵押。
但典當業亦受到統治者打壓,當中包括了亨利七世。詹姆士一世更在登基那一年頒布了ActagainstBrokers—這道法案到了1872年、維多 利亞女王在位三十五年才廢除。法案針對在倫敦活動、從事假貨製造的典當商,他們以銷贓者論罪。五年,如果當期到期前兩星期內不進行續期,抵押品會被出售。 當借款超過10里拉就需要付當中的1%的稅項給政府。
丹麥典當業
   丹麥的典當業可追溯至1753年,當時的執政者給予當地的王室海軍醫院(RoyalNavalHospital)一個高利貸抵押的經營權,當地的典當業 就是這樣開始的。當時法律把典當期定為三個月,期滿後可以贖回或續期。1867年典當的法規被修改並擴展至今。現在所有丹麥的當鋪必須向所屬的自治市納牌 照,並每年繳付少量牌照費方可繼續經營。 
在當地的法律上,當押的利息計算是根據借款的多少而定利率,範圍只從6至12%作取捨,且借款不能低於7丹麥克朗。而抵押品的當期過後,如未被贖回或續期,當鋪更須盡快拍該等抵押品拍賣。
瑞典典當業
  在瑞典並沒有特別的規章去規範典當行業,除了一份由斯德哥爾摩市的總督發出的文告──指不能接受懷疑是賊贓的典當品。現時瑞典許多當鋪是以公司集團式的經營,但仍有一些規模較小的當鋪營業,而大集團式的當鋪則較能給予高滿意度的服務。 
在斯德哥爾摩,多年來公認為最適合的利率計算為10%。但每年典當商的都有較為嚴重的虧損,所以當鋪的行政費用相當高,且非常容易倒閉。在1880 年,一所私營公司PantAktieBank(意思是「抵押保證銀行」)成立,接受傢俱衣履以月利率每1瑞典克朗收3烏萊、黃金以收2烏萊、及銀和其他貴 重物品以收1烏萊的利息計算的抵押。幾年後,這種利率的計算開始不為人所接受,因此計算方法隨即減半,而原先已存在的典當商亦跟隨調低利率。而現時的抵押 月利率通常最多不超過每1瑞典克朗收2烏萊。
在瑞典的當期為三個月,且有兩個月的寬限期,但五個月後仍不贖回則會在嚴格的拍賣制度下把典當品拍賣。
在挪威,每次抵押得須向警方申請,但如果抵押的借款太多則不會被接受。而利息計算亦不得超過標準。
德國典當業
  德國的典當業由每個州或自治區的政府與一些私營企業合營。自1834年開始,「典當」這一行業的運作在德國被發現出來,之後不斷的由普魯士國家銀行(PrussianStateBank)局部提供典當服務,她所得到的利潤用作投資,而所得的當押利息則用於慈善用途。 
現在德國典當行業的利率保持在12%左右,而當押的借款範圍則依這樣計算: 
a.金: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六分之五 
b.銀: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五分之四 
c.普通物品: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三分之二
向公營當鋪典當物品借款則有以下條件: 
a.最多可借150里拉(約100歐元) 
b.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80% 
c.利率6% 
這個計算方法由當地一班專業的估價者議定,而他們需對這個規則的好壞得失負上責任。
行業把當期定為六個月,六個月不把抵押品贖回就會被出售。而經營當鋪的純利每年只有約1%。
美國典當業
  美國的當鋪,門前掛著「帶子繫三球」的符號美國的典當業,一般以相當多的法律條件限制,但是違法的行為時有發生。
當鋪的經營權通常是由當地的市長或市議員批准,但是在波士頓則是由警方負責批予。在紐約州,開設當鋪的納稅牌費為500美元,且當鋪開設者必須向當地的市長立約,並以10000美元作為保證金,及他自己和另外兩個人作為負責任保證人。 
而當押的利息,標準的利率是以首半年每月3%,之後每月2%計算;不過,這個利率可以隨抵押款項的多少而有所變動,例如抵押款項超過100美元,利率 就會分別改計成2%和1%。如果典當商把利率調高過這些標準,就會被視為違法。抵押物的典當期為一年,如果在一年後未被贖回就可能會被出售,但不得委外處 理。在馬薩諸塞州當期則只有四個月。
中國的典當業
  中國典當符號中國的典當業以「蝠鼠吊金錢」為符號,蝠與「福」諧音,而金錢象徵利潤。當舖的櫃檯高於借款者,故後者需要舉起抵押品,故接待員稱為「朝 奉」。在大門與櫃檯間有一木板稱為「遮羞板」,另外有「票檯」和「摺貨床」以進行交接手續;而當舖為多層樓房,用以儲存抵押品,而又因為典當業屬高風險行 業,當鋪建築亦有其要求。 
在中國自中共建政後,典當業被視為剝削人民的活動,而且涉及官商勾結而被禁止。30年多後,當鋪才重新出現。相對而言,當鋪在蘇聯時代並未消失,只是被國有化而已。 
中國大陸的月利率最高為3%,當期可長達3年。
香港典當業
  香港第一家合法當鋪建於1926年,因為當年港英政府才為當鋪立法。二次大戰後香港典當業進入興盛時代。現有大約250家當鋪。當鋪的顧客貧富皆有,近年甚至有外籍傭工光顧。
現在香港典當業受《當押商條例》等香港法例所規管。
葡京酒店附近的當鋪,招牌都帶有「通宵營業」字樣。
澳門典當業
  澳門的典當業與賭博發展息息相關。
「押」的利息雖然比「當、按」為高,但抵押物品所得的金錢較多,因此成為賭徒或急需現款的人士經常光顧的地方。抵押的物品一般是手錶、首飾、墨水筆等,這種現象與今天的按押店所受的抵押品不相伯仲。 
由於澳門的賭場均為24小時營業,所以不少澳門押店都跟隨賭場的營業時間,而招牌下面都註明了「通宵營業」的字眼,以表明會在整個晚間營業。而又因為 過去往澳門的賭客大都來自香港,為了方便港客,一些當鋪還設了「澳門押,香港取」的特別經營方式,這些押店與香港的押店有聯繫,只要顧客要求,便有專人送 到鄰埠的押店去,讓客人贖物。但要享用此等服務,是要額外加收手續費的。而提供此項服務的當鋪,門側會寫上「港九取貨」的字眼,有些甚至在招牌旁邊再強調 標明「可往港取貨」,以示押客可在押商所委託的香港押店贖回押品。
台灣典當業
  台灣的當鋪,在門口會有塊藍色底布簾,寫著紅色的「當」,接受典當的物品除了名錶珠寶首飾外,部份當鋪也接受汽車及機車做為典當物(稱為「汽車當舖」)。逾期未贖回的典當物稱為「流當」,流當品通常會由當鋪自行拍賣或是委外處理。
台灣地區的典當業可追溯至日據時期,至1949年中央政府遷台,隨著遷台的同胞多以隨身攜帶的金銀、首飾、珠寶等項當舖融資,以維生計。故而典當業鼎 盛,月利率一度高達23%。1952年間台灣政府鑑於民營當鋪利息太高,即以公函命令各縣市政府籌設公營當鋪,以扶助平民生活資金的週轉,採取以物品質押 方式辦理低率放款。
日本現代典當業
  20世紀後期,隨著日本經濟的空前發展,特別是金融業的持續繁榮,日本典當業又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 
當鋪數量減少的主原因是:
a.國家及企業的福利狀況大幅度改善,社會貧困化程度明顯降低,人們的物質生活水準日益提高,典當融資只限於救急而非救窮。
b.日本社會保險體系逐步健全,國民在遇有疾病、意外事故等情況時,大多能從保險公司得到補償,典當的救急功能也開始受到   強有力的挑戰。
c.日本國內面向普通民眾提供個人貸款的機構日益增多,部分當戶被其分流,造成典當市場出現萎縮。
典當服務改善:
a.80年代以來,日本當鋪的性質和組織形式出現了質的變化。
b.公益典當基本上退出了歷史舞臺,全國現存的當鋪均為民辦營利性質。 
c.當鋪的結構展現出新的特點,除保留個人獨資形式的當鋪外,典當組織形式還出現了依現代企業制度組建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根據日本商法規定:當 鋪若是有限公司,其註冊資本金必須達到300萬日元以上(約合22萬人民幣);當鋪若是股份公司,其註冊資金必須達到1000萬日元以上(約合67萬元人 民幣);當鋪屬於個人獨資經營的,則法律對其註冊資本金的數額即名義資本沒有明確規定。據統計,目前日本全國總共4750家當鋪,多為資本不高、規模很小 的私立夫妻店。即使全國最大的典當公司,其企業註冊資本金也僅為1億日元(約合670萬元人民幣)。且迄今為止,日本尚無上市的典當公司,這與美國的現代 典當業難以匹敵。
資金來源穩定:
當鋪屬於袖珍金融機構,這在日本也不例外。因而,當舖的資金是否充裕,直接關係到質押貸款業務的正常進行。據資料顯示,目前日本當舖的主要客戶為 30歲左右年齡段、收入較低的個人,當舖向其放款的每筆數額一般在5萬至15萬日元之間(約合3600元至1.08萬元人民幣)。如東京鈴屋當舖每天的典 當金額平均為900萬日元,經營效益良好,資金需求量極大。而依日本現行有關法律,允許當舖以自己的房產、倉庫等不動產作為抵押,向銀行舉債,借貸經營, 從而用於資金運作開展業務。
未來發展趨勢:
如今日本典當業仍處於香火很旺的狀態,全國1億多人口,4750家當舖,約合3萬多人一家,這在世界各國的比例也是很高的。不過,經過社會的長期發 展,日本的融資體系和格局已基本定型,其模式為:大企業的資金主要由城市銀行、信託銀行、長期信用銀行等大銀行提供;中小企業的資金由當地的地方銀行提 供;而更小的企業的資金則由遍佈全國的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因此,日本的當鋪主要擔負著向公民個人發放質押貸款的職能,主要受理的當物也是常見的金銀 飾品、高檔手錶、家用電器等動產。據瞭解,日本典當業現今屬微利行業,通常主要靠典當利息、手續費等綜合費用來維持,且資金周轉緩慢,各家當鋪的資金平均 周轉次數為每年2次左右。這表明,典當業作為一個世界性的行業,其在任何國家都只能是一個小行業,即一個袖珍金融機構支撐著一個微型金融市場。這就是日本 典當業和全球典當業過去、現在和將來共同的真實寫照和發展特點。
日本人典當什麼:   半個世紀以來,日本的典當物品幾經變化,當鋪收當的東西檔次漸高,小型化、精巧化的特徵日益明顯。據東京當鋪公會2000年的調查結果表明,戰後三個時期的當物各不相同。
a.第一時期(1950一1965年),五大當物是服裝、手錶、相機、珠寶和家用電器。另外鍋子、寢具、木工用具等日常生活用品也常被拿去典當。 
b.第二時期(1966-1985年),五大當物的排序為手錶、珠寶、相機、貴金屬和家電。服裝已很少被用於典當,高爾夫球會員證等有價證券則可以去當鋪換錢。
c.第三時期((1986-2000年),五大當物變為貴金屬、珠寶、手錶、名牌商品和相機。
不過,儘管典當物品的檔次升高,但日本全國典當行的數量卻不斷下降。如1958年全國有當舖21539家,而至1999年僅為4643家,減少了78.4%。典當業受到了消費信貸公司的嚴重挑戰。
泰國典當業
  泰國的一項最新調查者顯示,這門古老的行業又煥發出新的活力。越來越多的家長將家裏的貴重物品拿到當鋪,為的是籌措資金,保證子女上學的學費。越來越多的家長將家裡的貴重物品拿到當舖,有人說,典當成了他們的"家常便飯"。 
調查發現,有五六成的被調查者表示,他們必須把家中的一些貴重物品拿到當舖典當,才能湊足資金支付子女的學費,及購買校服等開銷。經過典當之後,四分 之三的受訪者表示他們有能力獨立解決子女的教育費用。但是仍有四分之一的人士說,除典當之外,他們還須向親友舉債,以便解決子女的學費問題。至於典當的物 品,可以說是五花八門,其中用來典當最多的是金銀首飾相手錶,佔了所有當物的30%左有,其次則是電器用品。
據介紹,泰國的典當業比較發達,而且公、私立當鋪皆有。如曼谷市政府興辦的公益典當行就有19家分支機搆,這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相當一部分社會公眾的典當融資需要。
馬來西亞典當業
  多變的典當法規:
a.馬來西亞是有典當立法的國家之一,且歷史十分悠久。然而,由於該國歷史上曾淪為英國殖民地的緣故,馬來西亞的典當法律長期以來均沿用英國模式。另因國家久經地理伸縮、政治分合之故,其典當法規滄桑多變。
b.在殖民地時期,該國最早的典當法規是《海峽殖民地當商法令》,距今已有百多年歷史。進入20世紀後,隨著馬來亞全境都被英國殖民佔領,該國的典當法規又出現了一系列的新的變化。
c.1910年,位於西馬的吉蘭丹制定了本州自己的《當商法令》,以後柔佛州、吉打州、玻璃市和東馬的沙巴、沙撈越兩州,亦相繼出臺了各自的《當商法令》。
d.1948年2月,馬來亞聯合邦成立,為了加強對全國典當業的有效監管,政府很快制定了一部《聯合邦州政府當商法令》。另外,1956年聯合邦成 員丁加奴州也頒佈實施了一部本州的《當商法令》。1963年9月,馬來亞聯合邦同新加坡 、沙巴、沙撈越組成馬來西亞,後新加坡 於1965年8月退出。這 樣,馬來西亞具備了全國統一典當法律產生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基礎。
e.20世紀70年代初期,馬來西亞國會通過了建國以來的第一部全國性典當法律--《1972年當商法令》,共計7章49條,並於1973年1月2 日正式實施。該法令同時宣佈:"舊的聯合邦各州法令一概廢除"。但在第48條中又特別規定:"在新舊當商法令調換的過渡期間,第47條文下取消的法令與此 法令同樣有效。在此當商法令實施前、以舊法令發出的訓令、指示、命令和條例一律有效直到滿期為止。"除此7章49條的規定外,該法還濃縮各條內容,選其精 華部分,附帶制定了一部《當商規則》,共計14條,並公佈了五張全國統一的典當業務表格,即格式合同樣本,供各家典當行一併遵行。
f.10年後即1982年,馬來西亞國會又對這項典當法令進行了部分修正,共涉及10條的內容,主要是典當商開業許可、典當經營記錄、當票內容、典 當利息、死當物處理等,其餘內容未做大的更動,至此,具有悠久歷史的馬來西亞典當立法,開始進入一個全新的、比較穩定的發展時期,它對馬來西亞典當業的興 旺,起到廠積極的促進作用。

嚴格的入市條件:
a.依據國家的典當法律,馬來西亞的13個州和首都聯邦直轄區的典當業統一由中央政府所屬的房屋及地方政府部負責監管該部部長有權決定在哪些地域內 允許批設典當行;或不提出任何解釋就撤銷已獲批准的任何一家典當行的開業申請;還可以隨時委仟執照審核官員與當商檢查官員依法進行具體監管工作。在當商個 人資質方面,《當商法令》第8條規定:"除非出示由縣區內副總警監或更高警官的簽署證件,證明他是個良好公民,否則執照署官員不能發出執照予任何人。"這 表明,典當行老闆必須品行端正、沒有前科,並由員警機構權威人士出具的書面證明確認,方才具備申請開業從事典當的起碼資質條件。
b.在典當行資本金方面,政府一般要求達到的下限為200萬元馬幣(即林吉特),約合450萬元人民幣。而且,即使一名典當行老闆再申請開一家分支 機搆,也必須繳納200萬元馬幣註冊資本金,單獨申領一張營業執照。實際上,在政府眼中,這只是同一典當商號下的兩個獨立法人,而典當行老闆內部怎樣看待 則是另一碼事。總之,馬來西亞《當商法令》允許一人分別開設多家典當行,只要你具備良好公民的條件、有規定數額的註冊資本金,便可以提出成為典當商的申 請。
c. 馬來西亞政府對於典當業的市場准入卻還有以下二點獨特的規定:
d.實行當商申請擔保制度。《當商法令》第9條第2款(B)規定:"除非執業當商提出2名被禮申官員認為合格的擔保人保證該當商誠意遵守此法令並按 期付清應繳納之碼金及以現款或以下不動產作為抵押或其他方式使禮申官員認為適當,否則不能發出禮申,上述2名擔保人須簽名於指定的表格上。"在這裏,政府 要求典當行業申請人必須具有2名有效的擔保人,同時做出貨幣或不動產抵押擔保,才能成為獲准持照的執業當商。
e.實行當商經營權投標制度。《當商法令》第9條第2款(A)和第10條第1款分別規定:當商營業執照不容許"超過3年的有效期";3年後若繼續經 營,"要求以規定表格投標,使獲得執照權利。"即是說,典當行從業許可證有效期3年,營業執照屆滿時,任何當商無一例外的都必須參加政府統一組織的公開拍 投標活動,並以政府接受的高價位勝出,才能獲得一張有效期3年的新營業執照。這顯然是馬來西亞的一項特色發明,它將典當行的經營權完全市場化運作了。

寬鬆的經營環境:
a.該國的典當行大致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馬來西亞華人經營的典當行,另一種是多為銀行附設開立的回教當鋪。從數量上看,華人典當行遠遠超過回教當 鋪,佔有相當大的優勢,幾乎控制了該國的典當市場份額,但回教當鋪卻具備較濃厚的政府色彩,往往能夠得到政府在各方面給予的有力支持。在東南亞金融危機期 間,面臨財務困難的馬來西亞商家們,不妨去回教當鋪典當自己的一些貴重物品,以期迅速變現,解燃眉之急。
b.相比之下,華人典當行雖鮮有政府資金支持的機會,但政府有關法律卻允許這些典當行負債經營。例如,典當行可以從備類金融機構貸款。在馬來西亞, 典當行合法運用銀行貸款是件極為普通的事。一般做法為,由典當行以自有資產或在押當物作為慎權擔保,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銀行根據典當行的經營狀況等資質 條件,最高技一比一的比例向典當行發放貸款,即以典當行註冊資本金的100%行貸。在這裏,典當行將當戶質押在當鋪中的當物再轉押給銀行,屬於借雞生蛋之 舉,可謂一舉兩得。即獲得了經營上的資金支持,提升了典當企業自身的資本實力;又充分利用了在押當物擔保功能,擴大了其運營空間,的確是十分聰叨的融資方 式。有時,馬來西亞的一些典當行,還會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的信用貸款,這當然主要取決於銀企之間良好的業務合作關係,特別是典當行的歷年經營業績和企 業信用等級。
新加坡 典當業
  特殊的典當歷史 
a.典當業在新加坡 約有200年的歷史。1819年,新加坡 成為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商用租借地,從此開埠。1826年,新加坡 又成為臣屬英國的海峽殖 民地,此時中國人開始最早大批湧入。以後又來了一些別國的人口,並逐漸形成了以中國人占多數的、包括馬來人、印度人、巴基斯坦人的移民社會。
b.據考證,典當業就是由中國移民帶進新加坡 的。新加坡 的華人多是中國福建人後代,他們以善於經商而聞名,當年最早的一家典當行出現於1827年。 當時,英國殖民政府誘拐和雇傭大批華工來新加坡 ,從事城市、港口、道路和農業等開發工作,華人之間逐漸產生融資需求,而中國傳統典當業的運營,則極大地填 補了民間金融市場不足的空白,與普通民間借貸共同構成了新加坡 民間金融業的整體框架。從此,19世紀的典當業在該國的華人居住區便開始紅紅火火地盛行起 來。
c.進入20世紀後,典當業在社會發展的風風雨雨中滄桑多變,早期典當行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健全的典當法規
a.新加坡 典當業發展後,當時的英國殖民政府認為需要立法加以規範,了是在1898年通過了新加坡 的第一部典當法律--《典當商法》,並決定於189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b.主要內容包括典當商權利和義務,典當商開業許可,典當、贖當和死當物處理程式,典當行為治安管理處罰等。在這13次修正過程中,唯有1957、 1960和1970年這三次的幅度最大。如在1970年版本中,對典當商開業許可部分有不小的修正。原光第7條(1)規定:"部長可以任命典當商登記官和 其他官員。"現改為設立官方認可的常設機構負責市場准入和日常監管。

繁榮的典當市場
a.生意逐年發達。據統計,整個20世紀,新加坡 典當行的數量始終處廣不斷增加的態勢,從40年代以來,只有5家典當行先後倒閉,其中3家屬于經營不善關門,而2家則因專業人才奇缺難以為繼。
b.另從1989一1998年這10年的典當業發展史來看,新加坡 典當業-直在走上坡路,即使是在1997年開始後的亞洲金融危機期間,亦未受太大 影響。10年來,新加坡 典當市場不斷擴大公眾向典當行的質押貸款次數逐年遞增,這可從新加坡 全國典當行累計發放的當金數額上清晰無誤地反映出來。如 1998年是11.6億新元,比1989年的6.79億新元增長了70.81%,分別約合56.56億元人民幣和33.65億元人民幣,增長幅度十分明 顯,它直接反映了新加坡 民間融資體系中健全供求關係的存在和全社會典當市場容量的可觀。據悉,1998年新加坡 全國共發生250萬典當人次,直逼全國人口 310萬大關,約合平均每1.24個人即典當一次。

資料來源1: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5%B8%E7%95%B6%E6%A5%AD維基百科 
資料來源2:http://open.nat.gov.tw/OpenFront/report/show_file.jsp?sysId=C09501399&fileNo=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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